2015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法与和谐社会
发布日期:2015-04-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5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法与和谐社会
(一)和谐社会的含义和特征
1.和谐社会的特征
和谐社会是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理性、人本、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关系协调、和谐发展的社会。以和谐理念为主导,经济繁荣,社会稳定,人们和平相处、安居乐业,是和谐社会的一般特征。
2.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
①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社会;
②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
③和谐社会是充满活力的社会;
④和谐社会是诚信友爱的社会;
⑤和谐社会是安定有序的社会;
⑥和谐社会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二)法对和谐社会的作用
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法治建设与和谐社会构建具有内在的高度统一性。和谐社会是社会关系得到全面有效调整,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的社会。社会和谐关系的建立,是诸种社会规范、手段措施和工作机制相互衔接、相互配合、相互依存、有效作用的结果。现代社会中,法律及其调整机制已经成为社会调整的主要手段,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
(三)如何运用法律的手段构建和谐社会
1.必须建立理性的法律制度。
无法律则无和谐社会。理性的法律制度,就是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
2.必须确立实质法治。
构建和谐社会重在制度的改造和重建,只有依靠理性法律制度对社会关系的调整,确立实质法治,才能构建和谐社会。所谓实质法治,是指整个社会、一切人和组织都服从和遵守体现社会正义的理性法律统治。理性、社会正义和法律统治三者的有机联系,构成新世纪新阶段科学的法治精神内涵。
3.必须创新法律对社会的调整机制。
尽快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立以宪法为核心而又体现社会正义的法律机制;加强行政法制建设,建立健全社会整合与平衡机制,逐步形成以法治政府为中心的新型社会管理模式;完善利益调控法律机制,建立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