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房产中介恶意居间,酌情少交中介费用
发布日期:2015-05-12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房产中介恶意居间,酌情少交中介费用
 
案情:侯女士想在北京买房,但是苦于是外地人,在北京没有满五年的纳税或者社保,在北京没有购房资格,因为在北京工作,所以特别想在北京买房自住,于是就找到了北京AXRD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看是否有办法,北京AXRD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满口承诺说没问题,保证其能在北京买房。由于不懂法,又轻信了北京AXRD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违法承诺。在北京AXRD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忽悠下,2011年09月29日和岳先生通过北京AXRD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居间签署《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后来经过咨询律师得知,在北京没有购买资格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于是和卖房人协商解除的房屋买卖合同。中介恶意居间只想骗到中介费用,而没有明确告诉买房人在北京没有购房资格无法买房。中介后来反而恶人先告状,到法院起诉要侯女士支付中介费用59400元。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酒仙桥法庭一审支持了中介的恶意请求,侯女士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找到胡文友律师,胡文友律师经过分析相关合同,认定因为房地产中介明知侯女士在北京没有购房资格为了骗取中介费用恶意居间,中介有过错,法院不应支持全部中介费用,起草了《上诉状》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且依法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区出庭代理了诉讼,在今年经过法院开庭,在胡文友律师的努力下,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判决中介恶意居间,无权主张全部中介费用,只支持了二万元的中介费用,在2013-10-08下达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1141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20416号民事判决;
 
二:侯女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AXRD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服务费二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八十五元,由北京AXRD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八百五十二元(已交纳),由侯女士负担四百三十三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八十五元,由北京AXRD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八百五十二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侯女士负担四百三十三元(已交纳)。
 
本判决和终审判决。
 
律师说法:房地产经纪机构依法应该在购房人资格审核通过才能协助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办理网上签约,房地产经纪机构明知侯女士没有购房资格,故意先不进行购房资格审核和网上签约,故意违法私下让侯女士与卖房人签订纸质房屋买卖合同,而不是网上签约,对买房人的的订约能力不仅没有尽到积极调查的义务,还违反了忠实居间的义务,是恶意居间。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