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而被告李某却以原告欠条不慎遗失为理由,拒绝还钱;于是,原告某动物营养有限公司将被告李某告上法庭。6月18日,福建漳平市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在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40079元。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是长期的生意伙伴,被告至2005年6月14日,总计欠原告猪食预混饲料货款40079元,一直未给付,原告多次向其催要,被告均借故推诿。同年10月20日,原告派业务员再次前往被告处所催款,不慎将被告书写的欠条遗失。经向被告说明情况后,原告要求被告再出具欠条给原告,但遭到被告拒绝。此后,原告通过录音的方式就该笔债务的真实性给予保全固定,并向漳平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录音带虽未经被告同意录制,但是以未侵害被告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手段取得的,且对所欠货款40079元的条子,被告并没提出异议,由于原告对自己的主张已提出初步的证据,被告应举出相应的证据来反驳原告的主张,现被告举证不能,应认定原告的主张成立,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