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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骏景”侵犯邻居采光权赔偿36万
发布日期:2008-07-0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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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因认为相邻的“珠江骏景”高层建筑遮挡了自家住房光线,老徐等5家住户以自己的采光权等多项权利受到了侵害为由,将“珠江骏景”的开发商珠江房地产公司告上了法庭。今天上午,丰台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老徐等5名原告的损失共计36.7万元。

    2004 年8月,珠江房地产公司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丰台区永外果园43号建设“珠江骏景”项目北区10-12号楼。一年后,该工程竣工。然而此楼房与老徐居住的西罗园南里17号楼仅一路之隔,“珠江骏景”在马路东侧,西罗园南里17号楼在马路西侧。老徐说,这之前,他住房的东照采光充足,一览无余,站在家里都能看到永定门。但“珠江骏景”高层建成后,矗立在他所住楼房东侧的三栋楼几乎完全将阳光遮挡。加之通风条件也受到破坏,使得他屋内夏天潮湿、冬天阴冷。此外,由于两楼相距30多米,他家黑白天都要遮挡窗帘,否则就要被偷窥,夕照时由于高层建筑的反射,他的住宅还经常受到反射光的污染。

     老徐认为,这些情况不仅使他的房屋价值严重减损,更为严重的是给他正常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影响。仅每个月的电费开销就增加了100多元(他购买的楼房使用年限是70年,现刚刚居住4年)。同时由于反射光的污染,家人的身心健康和情绪均受到直接影响。他在精神上承受着巨大的痛苦和损害。老徐认为是珠江房地产公司建筑的高层建筑严重侵犯了他的采光权、通风权、隐私权、眺望权,同时还受到污染。为此,老徐要求开发商赔偿他房屋贬值费10万元,电费增加的费用4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同时起诉到法院的还有同楼的其余4名住户。

    针对老徐等人的起诉,作为被告的珠江房地产公司在法庭上主要陈述了几点意见:第一,他们认为自己不存在侵权行为,他们在开发建设小区的过程中取得了行政部门的多项许可证件,不存在过错,原告们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第二,他们认为原告住房的户型结构决定了其享有的日照水平,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及《住宅设计规范》。第三,他们认为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缺乏依据,造成电费增加的原因有很多,电器使用、生活习惯等等,在多种原因并存的情况下很难量化出遮光引起电费增加的数额。

     丰台法院受理此案后,委托鉴定部门对珠江骏景北区10-12号楼对西侧丰台区西罗园南里17号楼东立面大寒日、冬至日的日照影响情况,进行了测算。最终测算报告显示,老徐等人的房屋客厅在“珠江骏景”住宅实际建成前后,大寒日日照时间均不足2小时,但冬至日日照时间在“珠江骏景”住宅工程建设前在1小时以上,建成后不足1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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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此,丰台法院认为,老徐等人与珠江房地产公司作为不动产的相邻双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行、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从本案现有事实来看,珠江公司开发的珠江骏景北区西侧高层住宅,虽然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但确已对老徐等人住房采光造成影响,故珠江公司侵权的事实成立,对老徐等人其应适当予以赔偿。赔偿数额由本院依据采光受影响程度酌情确定。据此,判决珠江房地产公司赔偿给老徐7.5万元的损失。其他4名住户也分别被判由珠江房地产公司赔偿7.5万元到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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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因认为相邻的“珠江骏景”高层建筑遮挡了自家住房光线,老徐等5家住户以自己的采光权等多项权利受到了侵害为由,将“珠江骏景”的开发商珠江房地产公司告上了法庭。今天上午,丰台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老徐等5名原告的损失共计36.7万元。

    2004 年8月,珠江房地产公司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丰台区永外果园43号建设“珠江骏景”项目北区10-12号楼。一年后,该工程竣工。然而此楼房与老徐居住的西罗园南里17号楼仅一路之隔,“珠江骏景”在马路东侧,西罗园南里17号楼在马路西侧。老徐说,这之前,他住房的东照采光充足,一览无余,站在家里都能看到永定门。但“珠江骏景”高层建成后,矗立在他所住楼房东侧的三栋楼几乎完全将阳光遮挡。加之通风条件也受到破坏,使得他屋内夏天潮湿、冬天阴冷。此外,由于两楼相距30多米,他家黑白天都要遮挡窗帘,否则就要被偷窥,夕照时由于高层建筑的反射,他的住宅还经常受到反射光的污染。

     老徐认为,这些情况不仅使他的房屋价值严重减损,更为严重的是给他正常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影响。仅每个月的电费开销就增加了100多元(他购买的楼房使用年限是70年,现刚刚居住4年)。同时由于反射光的污染,家人的身心健康和情绪均受到直接影响。他在精神上承受着巨大的痛苦和损害。老徐认为是珠江房地产公司建筑的高层建筑严重侵犯了他的采光权、通风权、隐私权、眺望权,同时还受到污染。为此,老徐要求开发商赔偿他房屋贬值费10万元,电费增加的费用4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同时起诉到法院的还有同楼的其余4名住户。

    针对老徐等人的起诉,作为被告的珠江房地产公司在法庭上主要陈述了几点意见:第一,他们认为自己不存在侵权行为,他们在开发建设小区的过程中取得了行政部门的多项许可证件,不存在过错,原告们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第二,他们认为原告住房的户型结构决定了其享有的日照水平,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及《住宅设计规范》。第三,他们认为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缺乏依据,造成电费增加的原因有很多,电器使用、生活习惯等等,在多种原因并存的情况下很难量化出遮光引起电费增加的数额。

     丰台法院受理此案后,委托鉴定部门对珠江骏景北区10-12号楼对西侧丰台区西罗园南里17号楼东立面大寒日、冬至日的日照影响情况,进行了测算。最终测算报告显示,老徐等人的房屋客厅在“珠江骏景”住宅实际建成前后,大寒日日照时间均不足2小时,但冬至日日照时间在“珠江骏景”住宅工程建设前在1小时以上,建成后不足1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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