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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采用催收加诉讼的方法完美处理一起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5-04-12    作者:潘建强律师
案情:
江苏张家港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张家港公司)与上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自2012年发生业务往来,江苏张家港公司一直给上海公司供应电子产品,截至2013年年底,总供货128万余元,上海公司尚欠江苏张家港公司货款20万元。证据材料只有合同及发票,送货单不齐全。

催收及诉讼经过:
催收经过:
我在2014年1月接受江苏张家港公司委托后,认真研究了案件材料,认为委托方证据不是很充足,所以研究制定了先进行催收沟通的方案。我经过多次电话与上海公司法人方总沟通,并且每一次沟通都有录音,录音内容里方总也多次承认欠20万元货款的事实,但方总一直以公司资金紧张为由不能及时安排。我表示为了双方对货款的事情有个好的解决并且考虑以后的友好的合作,要求订立一个还款协议。方总在我的劝说下也就勉强同意了订立还款协议。2014年3月,在我的操作下委托方江苏张家港公司与上海公司达成了分5个月的还款协议,2014年4月份、5月份、6月份、7月份、8月份、分别付3万元,4万元,4万元,4万元,5万元;协议约定上海公司如有一期未完全履行视为全部债务到期;协议约定如上海公司未按协议约定支付货款,上海公司应承担应诉讼导致江苏张家港公司聘请律师花费的律师费1.5万元;协议还约定还款协议发生争议由上海市宝山区法院管辖。协议的达成为诉讼做好充分准备。
 
诉讼经过:2014年5月,因上海公司未支付我的委托方江苏张家港公司2014年4月份应付的货款3万元,构成违约。我代理委托方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向上海公司主张全部20万元货款及律师代理费1.5万元。上海公司的法人方总接到传票后6月份参加了庭审,还是表示没有货款支付。最终在法官努力调解下,双方达成了协议如下:一、2014年8月31日前上海公司支付江苏张家港公司货款20万元;二、上海公司支付江苏张家港公司律师代理费1.5万元;三、受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到2150元由上海公司负担;四、江苏张家港公司放弃其余诉讼请求;五、双方无其他争议。

案件结果:2014年11月上海公司最终履行完20万元货款、律师费1.5万元及诉讼费2150元。委托人江苏张家港公司对案件结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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