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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民法讲义:商标注册程序
发布日期:2015-03-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1、申请

(1)申请提交的材料---商标法第19、20、21条

A、首次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商标图样、证明文件并交纳申请费。

B、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C、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标上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D、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2)外国人申请

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

(3)申请的类型

除了注册商标需要申请以外,下列情形也应当进行申请:

A、注册商标使用过程中,需要扩大使用范围的,不论扩大使用的是商品是否与原注册商标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类,都必须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B、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2、审查和核准

(1)初步审查及公告

A、初步审查合格的即予以公告

B、初步审查不合格可以补正和修改的商标局可以限期补正。

C、不合格且不能补正修改的驳回并说明理由。

(2)异议和对异议的处理

A、异议主体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B、异议裁定

对于通过初审并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将商标异议书副本及时送交被异议人,限其自收到副本之日起30日答辩。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

C、申请复审

对于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的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有商标复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D、起诉

a、当事人对复审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b、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作出的裁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不向法院起诉的,裁定生效。

(3)注册并公告

A、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B、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注册。

(4)对不合格申请的驳回及司法救济

A、对于不符合商标法规定条件的或者同他人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标陕甘宁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商标相同或者相近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B、商标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C、商标评审委员会若维持商标局的决定,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自日起的30日内向法院起诉。

D、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作出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向法院起诉的,裁定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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