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程序
(一)申请
(二)审查和核准
1.初步审查及公告。
2.异议和对异议的处理。
(1)异议主体。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2)异议裁定。对于通过初审并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将商标异议书副本及时送交被异议人,限其自收到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
(3)申请复审。当事人对于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的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复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4)起诉。当事人对复审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裁定不向法院起诉的,裁定生效。
3.注册并公告。
(1)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2)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4.对不合格申请的驳回及司法救济。
对于不符合商标法规定条件的,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书之日起的30日内向法院起诉。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做出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不向法院起诉的,裁定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