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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考试民法辅导之商标权法
发布日期:2012-03-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商标的种类:立体商标、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

  二、商标权的取得。

  (一)先申请原则,特别是同日申请的有关规定以及商标使用方式的规定。

  (二)有关商标注册申请人条件的规定,特别是自然人的规定。

  (三)商标构成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四)商标注册程序:申请日的确定、优先权的条件、商标在展览会上展出予以临时保护的条件、商标异议以及商标注册的特别程序和规则。

  三、商标权的内容。

  (一)专用权和禁止权的范围

  (二)商标使用许可权:注意有关使用许可合同的规定,许可方和被许可方的法定义务的规定。

  (三)转让权:注意商标权转让的条件、法定程序以及对转让的限制。

  (四)续展权:注意续展注册的有关规定。

  四、商标权的消灭。

  (一)注册商标的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撤销、争议商标的撤销、不使用或使用不当商标的撤销。

  (二)注册商标撤销的效力。

  五、商标侵权行为。

  (一)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注意反向假冒行为、善意销售行为。

  (二)正当使用行为的规定,对正当使用行为不能作为商标侵权行为查处。

  六、驰名商标的保护。

  (一)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的因素。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被动、个案认定。

  (三)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人民法院。

  (四)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我国商标法对注册的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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