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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考试民法辅导之同时履行抗辩权
发布日期:2012-03-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同时履行抗辩制度主要用于双务合同。但需注意的是:

  (1) 合伙合同与买卖合同等以交换给付为主要目的的双务合同有所不同,但通说认为可以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然而在三人以上合伙的情况下则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2) 对待关系的双方债务,尚应包括原给付义务的延长或者变形,尤其是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或让与请求权;

  (3) 同时履行抗辩权对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亦有适用余地;

  (4) 在债权让与、债务承担的情况下,可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

  (5) 可分之债的各债务对各债权各自独立,从而其发生原因即使为一个合同(除非其中一方的对待给付为不可分),也应各自就自己的部分独立为同时履行抗辩;

  (6) 同时履行抗辩权也可以适用于连带之债;

  (7) 因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解除而产生的相互义务,若基于对价关系,可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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