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2012年司法考试民法辅导之善意取得
发布日期:2012-03-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第一百零八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者错误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或者为善意第三人设定他物权,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善意第三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取得动产或者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他物权的制度。善意取得乃公信原则的体现,故须有(不动产登记错误或无权处分人占有动产)之权利外观。善意取得以牺牲所有权之静的安全为代价,保障财产交易之动的安全。旨在适当降低交易成本,鼓励交易。①善意取得的物权法效果是: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或他物权,而真正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消灭或者所有权上产生他物权负担。②善意取得的债法效果是:所有人对无权处分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例】甲、乙约定,甲以A房屋与乙的B首饰互易。A房屋为甲夫妻的共同财产,登记在甲名下,甲的妻子不同意互易。①甲未经妻子的同意,以自己的名义处分共同共有财产,属于无权处分,甲、乙间的互易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②如乙为恶意,互易合同在甲妻同意后或者甲在合理期限内取得A房屋的处分权时生效,此时,恶意的乙有权请求甲交付A房屋并移转所有权。③如乙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即使甲妻拒绝追认(或甲未取得处分权),互易合同无效,乙亦可善意取得A房屋的所有权。

  【例】甲、乙约定,乙以B首饰与甲的A房屋互易。B首饰实为乙父亲所有,交给乙保管。①乙实施了无权处分,甲、乙间的互易合同效力待定。②如甲为恶意,若乙父追认,或乙在合理期限内取得处分权(比如乙父死亡,乙为唯一继承人;或者乙父将B首饰赠与乙),互易合同自始有效,恶意的甲有权请求乙交付B首饰并移转所有权。③如甲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互易合同虽无效,甲亦可善意取得B首饰的所有权。 

  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特点是:①范围广泛。不仅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均可善意取得。不仅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亦可善意取得。②原始取得。尽管无权处分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合同为效力待定(或无效),善意第三人直接基于法律规定取得所有权或他物权。故善意取得为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③设有例外。赃物、遗失物等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

  (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五:①不动产登记簿出现权属登记错误。主要有三种情形:(a)共有的不动产登记在一人名下。(b)因履行无效合同产生的登记错误。如:甲受乙欺诈将一套房屋出卖给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半年后,法院判决撤销甲、乙间的买卖合同,乙随即将该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为丙办理了过户登记,丙可善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c)因其他原因发生的登记错误。如:乙承租甲的房屋期间,与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串通,将甲的房屋登记在乙名下,乙随后以自己的名义将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丙可善意取得该房屋所有权。②不动产登记名义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无权处分。故:买卖合同(互易合同)属于效力待定。③第三人为善意。即不知这是无权处分。须注意:若不动产登记簿上存在异议登记(但15天未起诉的除外)、预告登记、抵押登记,第三人不得主张为善意。④第三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故:赠与、继承、企业合并不可。须注意:按照出题人的观点,只要无权处分与第三人约定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第三人是否实际支付了价款,在所不问(2010年卷四案例分析题第8问)。⑤办理了过户登记。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