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专题辅导:善意取得制度
发布日期:2010-02-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善意取得的含义
善意取得是关于交易的规则、是关于买卖的规则,是指买受人不知道出卖人为无权转让而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善意取得人是善意(不知情)、无过失的买受人。
善意取得的制度价值,在于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买受人的利益。善意取得的效力,在于使买受人终局取得所有权。在买受人善意取得所有权后,原所有权人(已经丧失了所有权)不得以不当得利为由向买受人或者无处分权人要求返还原物。
【特别提示】善意取得与表见代理有什么区别?——无处分权人与表见代理人都具有权利的外观。前者披着所有权人的外衣;后者披着有代理权的外衣。无处分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表见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合同。因表见代理签订合同,不产生善意取得的问题。
(二)一般规定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3.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其一,受让人的善意,要求善意且无过失,即不知,也不应当知道处分人是无权处分。
其二,受让人的善意,对占有物权来说,交付时仍是善意;对登记物权来说,是产权转移登记(过户登记)时候仍是善意。
其三,占有物权(一般动产)可以善意取得,登记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
其四,动产物权可以善意取得,不动产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
其五,善意取得是有偿取得,而且要求约定了合理价格。
其六,受让人善意取得后,原物所有权人对善意受让人没有形成法律关系,既没有形成物权请求权,又没有形成债权请求权,他只能对无权转让人秋后算账。
其七,质权、留置权、(登记)抵押权可以善意取得。另外技术秘密(准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
(三)特殊情形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所有权人等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所有权人等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物权法》第107条)。
(1)权利人有原物返还请求权。
(2)遗失物可以善意取得。但善意取得人不是拾得人,而是受让人。
(3)权利人有选择权。有2年的限制。
(4)返还,一无代价,一有代价(回赎)。
(四)动产善意取得的特殊效果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物权法》第107条)。
(五)买受人善意取得的条件和特点
1.出卖人为无权处分人。
2.不动产的善意取得,是基于登记的公信力;动产的善意取得,是基于占有的公信力。
出卖人对占有的标的物出卖的,这种占有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是合法占有。
出卖人以上基于所有人意思的占有,在学说上称为“占有委托物”。
3.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盗窃物(以上各物均为动产)一般不能善意取得。对上述物的占有不是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学说称为“占有脱离物”。
出卖人的占有占有委托物
占有脱离物
4.买受人为善意。判断善意的时间标准是交付时。这里的交付包括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
5.善意取得人是有偿取得。通过赠与,不能善意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6.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7.法律禁止流通的物不得善意取得。
例题:(2000/二/43) 下列案件,哪些适用返还原物?
A.张某借了王某的手表把它卖给了刘某,刘某以为是张某自己的手表而买之,王某要求刘某返还
B.宋某偷了李某的金项链送给女友王某,王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下金项链,李某要求王某返还
C.贺某借给宋某一支金笔,宋某谎称丢失,贺某要求宋某返还
D.赵某向钱某购羊2只,钱某将羊交给赵某后,赵某又将羊卖给孙某,赵某得款后迟迟不付钱某的羊款,钱某无奈要求赵某返还2只羊
——答案:BC。 (1)刘某善意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因此排除A项。(2)偷盗的物品不适用善意取得规则,因此B项当选。(3)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因此C项当选。(4) 返还属于法律不能,故D项应当排除。
(2007/三/10)下列哪一种情况下,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
A.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将其占有的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
B.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质权
C.动产质权人擅自将质物转质于不知情的第三人
D.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三人
——答案:D。 本题为反问。(1)A符合《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可以善意取得。例如甲卖给乙一条耕牛,双方约定了所有权保留。在所有权保留期间,乙以自己的名义,以合理的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丙并为交付。——乙为有权占有,无权处分,丙善意取得了该牛的所有权。(2)B可以善意取得。可以善意取得的其他物权,主要是指质权、留置权。另外技术秘密(准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3)所有权的善意取得是有偿取得,故应当选D。(4)“质权”是可以善意取得的。依据是《担保法解释》第84条:“ 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故不选择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