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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物权法考点之善意取得
发布日期:2012-03-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一百零八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者错误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或者为善意第三人设定他物权,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善意第三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取得动产或者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他物权的制度。善意取得乃公信原则的体现,故须有(不动产登记错误或无权处分人占有动产)之权利外观。善意取得以牺牲所有权之静的安全为代价,保障财产交易之动的安全。旨在适当降低交易成本,鼓励交易。①善意取得的物权法效果是: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或他物权,而真正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消灭或者所有权上产生他物权负担。②善意取得的债法效果是:所有人对无权处分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例】甲、乙约定,甲以A房屋与乙的B首饰互易。A房屋为甲夫妻的共同财产,登记在甲名下,甲的妻子不同意互易。①甲未经妻子的同意,以自己的名义处分共同共有财产,属于无权处分,甲、乙间的互易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②如乙为恶意,互易合同在甲妻同意后或者甲在合理期限内取得A房屋的处分权时生效,此时,恶意的乙有权请求甲交付A房屋并移转所有权。③如乙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即使甲妻拒绝追认(或甲未取得处分权),互易合同无效,乙亦可善意取得A房屋的所有权。

  【例】甲、乙约定,乙以B首饰与甲的A房屋互易。B首饰实为乙父亲所有,交给乙保管。①乙实施了无权处分,甲、乙间的互易合同效力待定。②如甲为恶意,若乙父追认,或乙在合理期限内取得处分权(比如乙父死亡,乙为唯一继承人;或者乙父将B首饰赠与乙),互易合同自始有效,恶意的甲有权请求乙交付B首饰并移转所有权。③如甲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互易合同虽无效,甲亦可善意取得B首饰的所有权。

  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特点是:①范围广泛。不仅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均可善意取得。不仅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亦可善意取得。②原始取得。尽管无权处分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合同为效力待定(或无效),善意第三人直接基于法律规定取得所有权或他物权。故善意取得为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③设有例外。赃物、遗失物等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

  (一)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五:①不动产登记簿出现权属登记错误。主要有三种情形:(a)共有的不动产登记在一人名下。(b)因履行无效合同产生的登记错误。如:甲受乙欺诈将一套房屋出卖给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半年后,法院判决撤销甲、乙间的买卖合同,乙随即将该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为丙办理了过户登记,丙可善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c)因其他原因发生的登记错误。如:乙承租甲的房屋期间,与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串通,将甲的房屋登记在乙名下,乙随后以自己的名义将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丙可善意取得该房屋所有权。②不动产登记名义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无权处分。故:买卖合同(互易合同)属于效力待定。③第三人为善意。即不知这是无权处分。须注意:若不动产登记簿上存在异议登记(但15天未起诉的除外)、预告登记、抵押登记,第三人不得主张为善意。④第三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故:赠与、继承、企业合并不可。须注意:按照出题人的观点,只要无权处分与第三人约定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第三人是否实际支付了价款,在所不问(2010年卷四案例分析题第8问)。⑤办理了过户登记。

  【例】甲以自己的房屋为乙设立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此后,甲未经乙同意,将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丙。甲在给丙办理过户登记时发现,不知什么原因,房屋登记簿上给乙办理的抵押登记没有了,甲未事声张,给丙办理了所有权过户登记。①这是另外一种善意取得。②丙善意取得没有抵押权负担的房屋所有权。

  【例】夫妻甲、乙共有一套房屋,登记在甲名下。①若甲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出卖给不知情的丙,甲实施了无权处分,丙具有善意取得的可能性。②若甲擅自以甲和乙的名义出卖给不知情的丙,甲实施了无权代理行为,丙不具有善意取得的可能性。此时,保护善意第三人丙的任务由表见代理规则承担。

  (二)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五:①须为占有委托物。即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取得占有。如租赁物、保管物、借用物、运输物、承揽物、试用买卖物、质物。须注意:下列动产不善用善意取得:(a)占有脱离物。指非基于真正权利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包括赃物、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失散的动物。(b)货币。货币属于特殊动产,占有货币即取得所有权,没有无权处分的问题。(c)禁止流通物。如毒品、武器、淫秽书刊,国家不允许私人取得所有权,自不适用善意取得。②动产的占有人实施无权处分。故占有人与第三人间的买卖合同(互易合同)效力待定。③第三人为善意。即不知属于无权处分。④第三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同样,仅须约定,无须实际支付合理价格。⑤完成交付。须注意:占有改定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

  【例】甲于4月1日将自己的钢琴出卖给乙,同时约定甲借用三个月。甲又于5月1日擅自将该钢琴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同时约定甲向丙借用两个月。①4月1日,甲出卖自己的钢琴给乙,并以占有改定的方式交付,乙于该日取得钢琴所有权。②5月1日,甲擅自出卖该钢琴给丙,系属无权处分,虽以占有改定的方式交付,丙不能于5月1日善意取得钢琴所有权。③若甲于7月2日将钢琴现实交付给丙,且丙仍为善意,则丙可于7月2日善意取得钢琴所有权。④若7月2日乙先下手为强,要回钢琴,则丙绝无善意取得之可能。

  2000年1月甲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乙公司购买潜水设备一套,价值10万元。约定首付2万,余款分三期付清,分别为2万、3万、3万,全部付清前乙公司保留所有权。甲收货后付了首付和第一期款,第二期款迟迟未付。2000年8月甲以2万元将该设备卖给职业潜水员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乙可以解除合同,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B.乙解除合同后可以要求甲支付设备的使用费

  C.乙可以请求丙返还原物,但须支付丙2万元购买费用

  D.丙返还潜水设备后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AB(官方答案为ABD)

  甲、乙结婚后购得房屋一套,仅以甲的名义进行了登记。后甲、乙感情不和,甲擅自将房屋以时价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B.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C.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D.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答案】B

  (三)用益物权的善意取得

  【例】甲公司之总经理乙,给国土局工作人员丙行贿2000万元后,丙将甲享有的某地皮之建设土地使用权登记在乙设立的一人公司“广厦千万公司”名下。经甲、丙再度运作,“广厦千万公司”以高价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不知情的丁公司,并登记。①盗脏仅限于动产。故该建设用地使用权非《物权法》第107条意义上的盗脏,可以善意取得。②丁公司善意取得该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例】A公司分立为A公司与B公司。按照股东决议,分立前A公司取得的一块建设用地使用权归属于B公司,但一直没有办理移转登记。不知情的C公司找到分立后的A公司,提出愿意支付合理报酬在该土地上设立通行地役权,双方达成一致,并给C公司办理了地役权登记。问:C公司能否取得通行地役权?答:能。

  (四)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

  《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了质权的善意取得,《担保法解释》第108条规定了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担保法解释》第54条规定了抵押权的善意取得。

  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第三款,善意取得他物权的,参照关于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虽如此,对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须注意:①善意取得质权、抵押权,不要求具备“以合理的价格受让”这一要件。因为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均属单务、无偿合同。②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以办理抵押登记为构成要件;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并不以“登记”或者“交付”为构成要件。③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以动产交付为构成要件,但是,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不发生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

  【例】甲将自己的相机交给乙保管。丙欲向丁借款5万元,丁要求丙提供担保。丙找到乙,乙谎称自己是相机的所有权人,将该相机质押给不知情的丁,并交付相机。①乙、丁间的质押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当然,属于效力待定),谈不上要求丁支付合理价格的问题。②故:以合理的价格受让不是善意取得抵押权、质权的构成要件。

  【例】甲将自己的相机交给乙保管,乙擅自以自己的名义抵押给不知情的丙,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①以合理的价格受让以及登记(交付)均非善意取得动产抵押权之构成要件。②丙虽善意取得相机之抵押权,由于没有登记,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甲为乙的债权人,乙将其电动车出质于甲。现甲为了向丙借款,未经乙同意将电动车出质于丙,丙不知此车为乙所有。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丙因善意取得而享有质权

  B.因未经乙的同意丙不能取得质权

  C.甲对电动车的毁损、灭失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D.对电动车毁损、灭失,乙可向丙索赔

  【答案】ACD

  (五)例外规定: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能善意取得

  1.无偿回复请求权

  【例】甲将相机(Nikon D3X)交给乙保管,被丙盗窃。丙在家中以7万元的价格出卖个不知情的丁,并交付。①根据《物权法》第107条,盗脏、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失散的动物属于占有脱离物(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原则上不能善意取得。②甲、乙均享有无偿回复请求权,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丁之日起2年内要求丁返还相机。③丁可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或缔约过失责任。

  2.有偿回复请求权

  【例】甲将相机(Canon 1DS Mark Ⅲ)借给乙,乙不慎丢失,被丙拾得,丙交给某相机城的朋友以7万元的价格出卖个不知情的丁,并交付。①根据《物权法》第107条,若丁通过拍卖或者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处购得,甲、乙行使回复请求权时,须支付丁所付的费用。②甲、乙支付丁所付费用后,可向丙追偿。

  3.例外的例外:之一

  【例】甲费了九牛二虎之力购得Lady Gaga演唱会门票,座位在9排9号。不料该门票被乙盗窃,乙以票面价转让给不知情的丙。①根据通说,《物权法》第107条不适用于货币和无记名有价证券(《台湾民法典》第951条设有明文)。原因:占有即取得所有。②甲对丙无回复请求权。甲要想看戏,只能另想办法。③甲得对乙主张侵权或不当得利返还。

  4.例外的例外:之二

  【例】甲从乙处偷来一台电视机,因故障送致丙处修理。丙修好后又被丁偷走。丙不知该电视机为脏物。甲到期未支付修理费而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丙对该电视机不享有留置权

  B.丙对该电视机享有留置权

  C.丙对丁不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

  D.丙对丁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

  【答案】BD(须注意:根据通说,盗脏、遗失物可以善意取得留置权。要求:丙不知电视机非属乙所有。)

  甲发现去年丢失的电动自行车被路人乙推行,便上前询问,乙称从朋友丙处购买,并出示了丙出具的付款收条。如甲想追回该自行车,可以提出下列哪些理由支持请求?

  A.甲丢失该自行车被丙拾得

  B.丙从甲处偷了该自行车

  C.乙明知道该自行车是丙从甲处偷来的仍然购买

  D.乙向丙支付的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

  【答案】ABCD

  (六)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1.物权法效果:《物权法》第108条

  【例】甲在自己的电脑上给乙设立抵押权后,又将电脑借给不知情的丙使用。丙以自己的名义将电脑以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卖给不知情的丁并交付。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丙、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B. 电脑应当归丁所有

  C. 乙对电脑的抵押权消灭

  D. 乙可以要求丙赔偿损失

  【答案】ABC(根据《物权法》第108条,C正确。由于丙对于乙之抵押权消灭不具有过错,故乙无权要求丙承担侵权责任,故D错误。)

  2.债法效果

  【例】甲将相机借给乙使用,乙擅自以自己名义,以市价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①甲、丙在债法上的关系:(a)甲不得对并主张侵权,因丙无过错;(b)甲不得对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因丙取得利益具有法律上的原因。②甲、乙在债法上的关系为甲可择一主张下列权利:(a)违约损害赔偿(乙违反了借用合同);(b)侵权损害赔偿(乙故意使甲之所有权消灭);(c)不当得利返还(乙取得利益,致甲遭受损失,且乙取得利益无法律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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