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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标权法精讲:商标注册的原则
发布日期:2013-04-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商标注册的原则

  (一)先申请原则

  1.授予先申请人以商标专用权,具体情形如下:(1)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申请在先的申请人可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2)如果是同一天申请,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3)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的,申请人之间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申请人抽签决定。

  2.申请日的确定。

  (1)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0条)

  (2)商标优先权。①国际优先权。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即以在国外申请之日为申请日。②国内优先权。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即以首次展出之日为申请日。

  (二)自愿注册原则

  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使用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取决于自己的意愿。不注册的商标没有商标专用权。

  但是有两种商品的商标采取强制注册:人用药品;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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