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合同法:买卖合同中的保留所有权间的问题
发布日期:2015-03-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合同法:买卖合同中的保留所有权间的问题。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 )(2005-3-52)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民法上的孳息。选项B错误。树上成熟的果实是果树的一部分,不属于民法上的孳息。选项C错误。动物腹中的胎儿是动物身体的一部分,不属于孳息。
【例题】张三将一头牛卖给李四,双方约定,3月10日将牛交给李四,3月15日李四付款3000元,在全部价款支付之前,牛的所有权归张三。如果3月12日,这头牛生下一头小牛,小牛的所有权归谁?
【正确答案】李四,交付孳息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
学员问:
老师,上课老在“讲买卖合同中的保留所有权间的问题”时没有讲清楚。如,张三卖一头母牛给李四,双方约定10天后付款取牛。在这十天期间,母牛生了小牛,当然归张三的。如果是另一种情况,还是买牛合同。李四说,他先付钱给张三,也实际履行了,由于李四的牛圈还没有建好,说过十天再来牵牛。结果,到第五天母牛生了小牛。小牛该给谁呢?按交付理论,交付了是一种交付,交牛了也是一种交付,以哪个交付为准呢?
老师回复:《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所以您说的这种情况因为标的物牛没有交付,所以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张三所有。
所以交付的标准,是以标的物交付为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