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合同法中自然人借款合同问题
发布日期:2015-03-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合同法中自然人借款合同问题:
一、借款合同
【考点1】
金融机构借款:诺成合同、要式合同。
自然人借款:实践合同;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无息;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部分无效。
【考点2】
借款利息不得事先在本金中扣除,事先扣除的,按实际借款额偿还本金及利息。
二、供用电合同
【考点】
1.断电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包括因为用电人的原因而决定断电的情况,如违法用电、未交电费等,否则承担赔偿责任。
2.不可抗力断电的,供电人应及时抢修,否则承担赔偿责任。
学员问:老师您好!自然人与法人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出借人(自然人)未支付约定的该笔借款,合同未成立,也未生效,是吗?也就是说不能以本合同提起诉讼?谢谢老师。
老师回复:这里是可以起诉,追究违约责任的。
只有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是实践合同,并非涉及自然人的借款是实践合同,您的理解有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