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合同法中所有权保留买卖
发布日期:2015-03-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合同法中所有权保留买卖:
典型考题:在所有权保留情况下,买受人将货物转售。
【例题】张三将一只鸡卖给李四,约定3月8日付款100元,李四在支付全部价款之前,该鸡的所有权归张三。3月1日,张三将鸡给李四,鸡在李四家期间,下蛋若干;3月7日李四将鸡卖给不知情的王五,得款80元。
问:1.李四与王五之间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该鸡的所有权归谁?
【答案】有效;王五,善意取得。
2.鸡蛋的所有权归谁?
【答案】李四。
3.若鸡在李四家期间被雷劈死,该损失谁承担?
【答案】李四。
4.上例中,如果李四与王五签订了买卖合同,但鸡尚未交付,张三是否有权要求取回标的物?
【答案】有权。
(二)特殊合同风险问题——归所有权人
1.借用、租赁、保管、质押合同:归所有权人
2.试用买卖:试用期间,归卖方;试用期满明示不购买,归卖方
学员问:
所有权保留买卖,卖方取回标的物,买受人不回赎,出卖人可再次出售,售价高于原价格者,所得收益归买受人。
此种规定基于怎样的法理,或者说立法目的何在?
老师回复:是出于对原买受人利益的保护或者说是平衡。因为买受人支付了价款但没有取得所有权,不能处分,只能使用收益,相当于权能不完全,而因为已经交付,却要承担着标的物的保管义务,也承担着毁损、灭失的风险。本来对取得所有权有一个期待权,即条件成就时取得所有权,但因为卖方取回而丧失。所以基于权利义务的平衡而作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