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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中保险代位权问题
发布日期:2015-03-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商法中保险代位权问题:

  责任保险(F65、66):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责任保险合同的特征:

  1.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2.保险标的是一定范围的侵权责任;

  3.保险不及于被保险人的人身及其财产;

  4.保险最高限额给付。

  学员问:老师:在保险代位权上,我举例问个问题。比如日常生活中,甲将汽车借给朋友乙,乙在行车过程当中不慎将行人丙撞伤,甲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丙后,可以代位向乙请求赔偿吗?

  我认为:按照书中的理解,应该是可以代位请求乙赔偿的。若是这样,在日常生活中若是将个人的汽车借给非家庭成员的人开,出了事情,不是还要面临被保险公司追偿的风险。

  老师回复:甲借车给乙,乙发生交通肇事,此时甲和乙的法律地位是相同的,之后其所谓的赔偿或代位赔偿就是一个内部关系,其可以自行协商解决。甲虽然和乙是朋友,其当然也可以找乙进行索赔的。即是发生代位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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