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商法中汇票记载不得转让问题
发布日期:2015-03-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商法中汇票记载不得转让问题:
甲开具一张汇票给张三,并载明“不得转让”,张三有转让给李四,李四转让给王五。问:
1、甲出票给张三,并载明“不得转让”,甲的行为是附条件吗,如果是附条件,该汇票无效吧?
2、出票人甲记载不得转让和张三记载不得转让,产生的效果一样吗?
3、李四和王五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
老师回复:
1.是附条件。汇票有效。
2.背书人记载的限制背书与出票人的限制背书都有避免对人抗辩切断、防止偿还金额增大的作用。不同之处在于,背书人的限制背书并不导致票据指示证券性的丧失,票据仍可背书转让,只是记载该限制背书的背书人将自己的担保责任限制在对其直接后手一个人上,对此后的后手受让人,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对于持票人来说,背书人限制背书以外的各个背书,仍为普通背书,具有普通背书的一切效力。
3.该转让只是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李四和王五的受让还是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的,李四可以向张三主张债权,王五可以向李四主张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