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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中汇票出票的效力详解
发布日期:2015-03-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商法中汇票出票的效力详解:

  甲公司签发汇票给乙公司,在票上记载:乙公司如期按质按量交货后我方付款。关于此汇票的效力和甲公司的票据责任,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汇票无效

  B.汇票有效,但甲公司的说明记载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C.汇票有效,甲公司不能以该记载内容抗辩乙公司以外的其他持票人

  D.汇票有效,甲公司有权在乙公司如期按质按量交货后才支付票据金额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汇票出票的效力。根据《票据法》第19条第1款的规定,汇票上必须记载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支付附条件的,该汇票无效。 

         我怎么记得老师讲的是附条件的,条件无效,票据有效呢?

  您说的是背书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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