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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中股东资格详解
发布日期:2015-03-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商法中股东资格详解。

  关于李一与李三的约定以及股东资格,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2012-3-93)

  A.二人间的约定有效

  B.对公司来说,李三具有股东资格

  C.在与李一的离婚诉讼中,闻菲可以要求分割李一实际享有的股权

  D.李一可以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公司变更自己为股东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股东资格。实际出资人在实体上仅仅能基于合同主张权利,在程序上可主张确权之诉;名义股东转让股权给实际出资人属于股权外转,需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关于答案A,二人间的约定有不合法内容,比如约定了抽逃出资,能说这约定有效吗?

  您要注意这里是有材料说明的,并没有约定不合法的内容。

  材料内容是“高才、李一、曾平各出资40万元,拟设立”鄂汉食品有限公司“。高才手头只有30万元的现金,就让朋友艾瑟为其垫付10万元,并许诺一旦公司成立,就将该10万元从公司中抽回偿还给艾瑟。而李一与其妻闻菲正在闹离婚,为避免可能的纠纷,遂与其弟李三商定,由李三出面与高、曾设立公司,但出资与相应的投资权益均归李一。公司于2012年5月成立,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高才、李三、曾平,高才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曾平为总经理。”

  也就是说李一与李三的约定是“遂与其弟李三商定,由李三出面与高、曾设立公司,但出资与相应的投资权益均归李一”,这个约定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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