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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中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
发布日期:2015-03-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民法中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

  【例题】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甲将自己的手表丢向路边,被乙拾得。乙是否先占获得手表的所有权?( )(08延考-3-10)

  【正确答案】不能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民事行为能力。甲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不能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

  【例题·单选题】甲十七岁,以个人积蓄1,000元在慈善拍卖会拍得明星乙表演用过的道具,市价约100元。事后,甲觉得道具价值与其价格很不相称,颇为后悔。关于这一买卖,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10-3-2)

  A.买卖显失公平,甲有权要求撤销

  B.买卖存在重大误解,甲有权要求撤销

  C.买卖无效,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D.买卖有效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民事行为的效力。选项A、B错误。在拍卖会上购买商品是价高者得,购买价格与商品的实际价值不相符是很平常的事,也是众所周知的事。因此,不存在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的情况。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其中,“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是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水平能否理解其行为,并能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17岁的甲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慈善拍卖会上以1000元的个人积蓄拍得价值100元的表演道具,是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因此该行为有效。

  学员问:抛弃行为是民事行为还是事实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丢弃物品的行为就无效吗,不理解?

  老师回复:

  一般认为抛弃行为属于民事行为。

  是的,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抛弃物品的行为是无效的。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1款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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