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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中民事行为的撤销问题
发布日期:2015-03-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民法中民事行为的撤销问题:

  【例题·多选题】李女与林男离婚后,双方所生的孩子判给了李。李将孩子由姓林改为姓李,林一气之下停止支付原定每半年给的三千元抚养费。李代理孩子诉请法院打赢官司时,才发现林男早有准备,已将名下的房屋过户送给了他弟弟,现既无职业又无收入,无财产可供执行。现问,林将房屋赠与其弟的行为是否有效? ( ) 〔2002-36〕

  A.是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B.是无效民事行为

  C.是可撤销民事行为

  D.经李代理孩子行使撤销权后,林的赠与行为才无效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民事行为的撤销。本题中林男将其名下的房屋过户给弟弟的行为有效,但是,因为欠孩子的扶养费,李女可以代孩子行使债权撤销权。

  学员问:D.经李代理孩子行使撤销权后,林的赠与行为才无效

  老师,小李本身有债权,为何要撤消,没明白。

  老师回复:选项D是这样理解的,这里由于林将其财产无偿转让即进行了赠与,造成无法支付抚养费,李代孩子的诉讼即使胜诉也无法执行,损害了孩子的债权实现,所以此时李可以代理孩子行使撤销权,撤销后,林的无偿转让行为即赠与行为就无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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