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质押期间出卖质押物的效力问题
发布日期:2014-11-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质押期间,方某将该音响出卖给知情的第三人周某,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事后,方某将音响出卖的事实通知了刘某与孙某。关于买卖合同的效力以及所有权的归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方某与周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B.周某因为恶意,不能取得该音响的所有权
C.方某与周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D.周某即使知情,也可以取得该音响的所有权
E.周某所取得的音响所有权上有质押权的负担
【正确答案】CDE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质押期间出卖质押物的效力问题。选项A、B错误。方某是所有权人,有权将音响出卖给周某。所以,方某与周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周某虽恶意之情,但是仍然可基于买卖合同取得所有权。
学员问:
买卖不破质押。对吗?
是没有这叫说法的。但是可以这样推理,例如:A把汽车质押给B,汽车都交付给B了,后来A和C签订汽车买卖合同,汽车都在B手里,所以A是不可能把汽车交付给C的,所有权就不会转移给C,所以C是不能和B对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