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隐瞒婚外情,前妻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
华某与第二任妻子王某于2013年5月份生得一子,随后其前妻冯某在得知此事后,将其告上法庭。冯某称,自己因为婆媳不和与华某为2013年3月离婚,而仅仅离婚两个月,华某便结婚并得一子,这说明在华某与自己婚姻存续期间,即与王某怀孕。给自己造成了精神损害,因此要求华某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我们辽宁鼎晟律师事务所的主任,纪永成律师认为,从华某与冯某的离婚时间以及再婚时间来看、王某生的该男孩时间综合来看,华某现任妻子受孕期间为冯某与华某婚姻存续期间。冯某提出做亲子鉴定,而华某却拒绝。基于以上原因按照举证分配原则,法院认为被告王明对此未完成举证责任,认定该男孩系被告王明与婉容所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0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已经知道对方有过错,应仅限于在离婚时行使请求权,这样可以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如果在离婚时当事人并不知情,未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根据《民法通则》中关于时效的规定,即当事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年内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这样才能保证无过错方权益的真正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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