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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中审理时特殊情形的处理
发布日期:2015-03-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中审理时特殊情形的处理:

  审理时特殊情形的处理

  (1)《审监解释》第34条 申请再审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准许的,应终结再审程序。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裁定按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应当准予。

  终结再审程序的,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2)《审监解释》第35条 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时,一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准许的,应当同时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应当准予。

  问题一:请问老师,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是否指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问题二: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是否也是基于: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是自己主动撤回抗诉?

  1、是的,您的理解正确。第三十四条 申请再审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准许的,应终结再审程序。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裁定按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应当准予。

  2、是的,您的理解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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