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总论法考点:定罪立场
发布日期:2015-03-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定罪立场: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
(一)坚持客观主义
在两层次的犯罪构成体系中,应先判断客观违法层次,后判断主观责任层次。如果行为不符合客观层次,即使符合主观层次,也应作无罪处理。这种客观优于主观的立场,被称为客观主义立场。
在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中,由于没有形成“违法要件→责任要件”的阶层式判断,在 实践中容易形成先判断主观、后判断客观的思维,其理由是“没有主观指导,哪来客观行为”。其实,该理由并不可靠,因为过失犯罪便不是如此。这种主观优于客观的立场,被称为主观 主义立场。
举例说明:甲欲杀害乙,在荒郊野外,误以为树桩是乙,向树桩连开十枪。
主观主义认为:首先,甲具有杀人的犯罪故意,符合了主观要件;其次,判断客观要件,甲有开枪杀人行为,符合了客观要件,那么甲便构成犯罪;最后,由于没有杀死人,所以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客观主义认为:首先判断客观层次,核心是判断是否存在犯罪行为。一个行为要属于犯罪行为,就必须是危害行为;要属于危害行为,就必须对刑法保护的法益产生实害或危险。 如果一个行为对法益不会造成任何危险,就属于日常生活行为。本案中,甲有开枪行为,但开枪行为不一定就是危害行为,朝天上或地上开枪就不属于危害行为。开枪行为要成为危害行为,必须对他人的生命产生威胁。甲现在开枪打的是树桩,四下又无人,对他人的生命不会产生任何危险,所以不是危害行为。连危害行为都不是,对甲应直接得出无罪结论。
有人可能会想,那甲主观上有杀人故意啊!但是注意:犯罪是行为,而不是思想!只有杀人故意,而没有杀人的危害行为,不构成犯罪。刑法惩罚的是危害行为,而非思想。
【注意】主观主义不是指定罪时只看主观,不看客观;客观主义也不是指定罪时只看客 观,不看主观。定罪时还是要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只是侧重点不同而已。主观主义以主观优先,客观主义以客观优先。
主观主义在二战前曾是世界刑法学界主流学说,但是由于主观主义容易主观入罪,侵犯 人权,弊端日益严重,二战后便退出了主流地位。当今世界,客观主义已成为主流学说。我国以往旧理论是通说,采取主观主义立场,产生了种种弊端。①今天,司法考试选择新理论, 采取客观主义立场,这对我国刑法理论和实务发展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
【说明1】新理论内部,根据坚持客观主义的彻底程度,可分为温和的新理论和彻底的新理论。我国刑法理论的变革走的是渐进式道路,目前正处于从旧理论向温和新理论迈进的阶段。也正因如此,司法考试的命题立场也是温和的新理论。至于观点超前、立场激进的彻底的新理论,其采用尚待时日。
【说明2】正确看待犯罪构成体系在考试中的运用。犯罪构成体系是判断犯罪是否成立 的理论标准和思维过程,不会成为考试的直接对象。即使在解答第四卷的案例分析题时,只需列出体系内的具体要件,如主体、行为、结果等,不会考查犯罪构成体系本身。因此,掌握新理论的犯罪构成体系,主要价值在于掌握一种做题的思维理念,而非直接考点。
(二)客观主义在考试中的应用:犯罪概念的相对化(层次化)
根据两层次的犯罪构成体系,犯罪概念可以层次化理解。符合客观要件的行为,因为具 有法益侵害性,可以视为一种暂时的“犯罪”;如果既符合客观要件又符合主观要件,行为就 是最终的需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
例如,甲(10岁)盗窃了一台电视机,让乙(20岁)保管,乙答应保管。对乙如何处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要求的行为对象是“犯罪所得”。根据传统四要件的犯罪构成来认定,因为甲未满16周岁,不构成犯罪,所以所窃的电视机便不属于犯罪所得。这样,对乙就不能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但这种结论显然不合理。根据两层次的犯罪构成体系,首先判断客观要件,甲的盗窃行为符合客观要件,具有客观法益侵害性,属于客观层次上的“犯罪”,电视机也属于“犯罪”所得;只是因为甲在主观上具有阻却事由(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对甲最终不作犯罪处理。因此,乙掩饰犯罪所得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提示】犯罪概念的层次化理解,在后面的正当防卫、共同犯罪中都会用到,是考试的难点,务必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