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司法考试刑法:犯罪停止形态
发布日期:2015-02-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刑法:犯罪停止形态:

  【例题·多选题】关于犯罪停止形态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12-2-54)

  A.甲(总经理)召开公司会议,商定逃税。甲指使财务人员黄某将1笔500万元的收入在申报时予以隐瞒,但后来黄某又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缴纳应缴税款。单位属于犯罪未遂,黄某属于犯罪中止

  B.乙抢夺邹某现金20万元,后发现全部是假币。乙构成抢夺罪既遂

  C.丙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后,惧怕承担刑事责任,又将婴儿送回原处。丙构成拐卖儿童罪既遂,不构成犯罪中止

  D.丁对仇人胡某连开数枪均未打中,胡某受惊心脏病突发死亡。丁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犯罪停止形态。

  选项A正确。黄某自动有效的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其行为成立犯罪中止。但该效力不及于甲,甲因黄某放弃犯罪的障碍成立犯罪未遂。甲代表单位行为,因此,甲犯罪未遂单位也犯罪未遂。

  选项B正确。假币也是财物也有价值,因此,抢夺假币也构成犯罪既遂。

  选项C正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既遂。本案中,丙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偷盗婴儿的行为,实施该行为后其拐卖儿童罪就已经既遂,犯罪既遂后就不再成立犯罪中止。

  选项D正确。丁有杀害胡某的犯罪故意,实施了射杀行为,虽然其没有打中,但是丁的射杀行为导致胡某心脏病发作而死亡。因此,丁的行为与胡某的死亡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理,丁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学员问:请问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区别,犯罪中止是犯罪未遂的一种形式吗?谢谢。

  法律教育网教务老师回复:

  1.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2.不是的,它们都是一种独立的犯罪未完成形成。

法律教育网原创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