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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判断主观“明知”应注意哪些问
发布日期:2015-01-31    作者:110网律师
作者:草原狼曹春风
   毒品犯罪中最难推断的就是行为人主观责任要素的“明知”。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往往也是以“不知道涉案物品为毒品”为理由来进行辩解。因此,行为人的“知”与“不知”也就成了判断“罪”与“非罪”的核心要素,司法解释和大量的典型案例,也确定了不仅仅要依据行为人口供来判断,还要依据行为人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过程、行为的方式、毒品被查获现场时的相关证据情形、行为人的年龄、阅历、职业以及是否有过吸毒、贩毒和其他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前科等情况综合判断。那么,律师对这些写到纸面的原则性非常强的规范在具体个案的判断中应当注意哪些细节呢?
 一、一定要注意案件的客观情况为基本判断尺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要重视案件证据所表现出的客观事实作为判断行为人主观是否明知的依据,不要盲目轻信口供,要注意证据间互相印证情况。
二、在运用推定规则时,一定要注意推定前提的基础事实必须有已经确凿的证据加以证明,一定要明确行为人所涉案的物品是毒品,然后再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异常的行为表现,同时要判断行为人所提出的反证是否足以推翻推定出来的事实,尤其是主观责任要素中的责任是否实际上是明知。
三、应当判断主观明知是否是建立在管制方事先广泛宣传和告知的基础上做出来的。比如车站、码头、稽查站、空港所设立的警示牌。
四、应当注意判断行为人行为方式、行为过程是否有明显的诡异等。
   总之,要从细节入手,才能准确把握,这一点律师一定在办案中要注意。
(以上为草原狼曹春风办案心得13327005055,系本人原创,公益转发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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