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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在证据取证、举证、质证和认证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发布日期:2012-04-08    作者:王成律师

所谓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或者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等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信用卡诈骗案件,证明其透支行为一般很容易,只需要提取一下持卡人的账户存款凭证及其凭证就可以得到证明,除非别人冒用或者伪造持卡人的信用卡进行的消费,证明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关键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诈骗的故意,对于信用卡诈骗的故意证明一般在实务中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若具有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或者冒充他人的使用信用卡的行为,均已足够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诈骗的故意,由于在现实生活中,信用卡办理需要提供自己的身份资料,而这些身份资料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私人性,本人不可能在不知情的前提下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另一种情形是在透支信用卡的情况下,则必须证明行为人出于恶意,这一点是刑事律师值得特别注意的;而所谓恶意不仅仅在于事先当事人是否知道发卡银行规定的透支限额和透支期限,更为重要的是须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还要证明这一事实,公诉机关不仅仅要证明发卡行发出了催款通知,而且还要证明其通知的方式是持卡人指定的经银行认可的,此外还要证明持卡人收到了催收通知而故意不予理睬,拒不归还,否则就不能证明行为人是具有主观恶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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