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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和不认定工伤的情形总结
发布日期:2015-01-09    作者:黄洁玲律师
一、特殊情况:
1、非法用工:没有营业执照或者用童工等情形,劳动者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按照非法用工一次性赔偿处理。
超过退休年龄工作发生工伤:根据重庆市相关法规规章规定,没有办离退休手续的,参照工伤处理,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2、包工队装修队:有资质的,按照工伤处理;没有资质的,由有资质的单位承担工伤责任。
二、一般情况:
1
、职工可申请认定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外出期间”包括以下情形:
(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上下班途中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符合上述上下班途中情形的,仍需是非因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才能认定为工伤。
    2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符合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根据20149月最高法新规定可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4
符合12的情形,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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