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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认定工伤的情形
发布日期:2013-11-06    作者:110网律师
不予认定工伤的情形:
  (一)申请人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至申请工伤认定之日,超过1年受理时效的;
  (二)事故伤害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
  (三)提供的相关材料当事人姓名与受伤职工真实姓名不一致的;
  (四)受伤害职工参加外地工伤保险,提供不出外地劳动保障部门工伤认定委托书的;
  (五)不属于职业病目录所列疾病;属于职业病目录所列病名,但没有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
  (六)就医资料尚没有明确诊断意见的;
  (七)非法的用人单位和非法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其雇用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
  (八)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因现工作岗位性质患职业病的;
  (九)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到相关单位实习中受到事故伤害的;
  (十)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规定应由各级人事部门负责工伤认定的;
  (十一)用工主体不明,事故伤害事实证据不清等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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