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名师精讲:诉讼时效的中止
发布日期:2015-01-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诉讼时效的中止
【例题·单选题】甲于2003年1月5日通知乙拒付上月房租,乙因在国外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03年6月5日,乙所在国家遭遇战争历时3个月,致使其无法行使请求权。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截止时间是( )。
A.2004年1月5日
B.2004年3月5日
C.2004年4月5日
D.2005年4月5日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的中止。延付租金或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1年。《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本题中,战争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7个月内,所以因战争所中止的诉讼时效应当扣除1个月,所以诉讼时效截止期间为2004年3月5日。
适用诉讼时效适用中止应在失效结束前6个月,那如果不可抗力发生在最后六之前时间怎么算?算时效中止?如果不算中止的话,算中断吗?
不可抗力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之前,不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止,也不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如果该不可抗力持续至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则导致诉讼时效中止。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