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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三国法:管辖豁免
发布日期:2015-01-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甲国某公司与乙国驻甲国大使馆因办公设备合同产生纠纷,并诉诸甲国法院。根据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如合同中有适用甲国法律的条款,则表明乙国放弃了其管辖的豁免
  B、如乙国派代表出庭主张豁免,不意味着其默示接受了甲国的管辖
  C、如乙国在本案中提出了反诉,则是对管辖豁免的默示放弃
  D、如乙国曾经接受过甲国法院的管辖,甲国法院即可管辖本案
  
  答案:BC。
  国家主权豁免是指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管辖。乙国驻甲国使馆实施的办公设备买卖行为,可以视为国家的行为。如果一国明示同意另一国法院对某一事项或案件行使管辖,构成明示放弃。如果一国本身就该事项或案件在他国法院提起诉讼、介入诉讼或提起反诉,不得援引管辖豁免,此即管辖豁免的默示放弃形式。在如下几种情形下,一国之行为不应解释为同意另一国的法院对其行使管辖权:(1)一国同意适用另一国的法律;(2)一国仅为援引豁免或对诉讼中有待裁决的财产主张一项权利之目的而介入诉讼;(3)一国代表在另一国法院出庭作证;(4)一国未在另一国法院的诉讼中出庭应诉。选项A,不能简单推定放弃,乙国并未采取明示或默示方式放弃。选项B,出庭是主张豁免权,明示表示其保留主权豁免的权利,也不意味着放弃。选项C,反诉属于默示放弃。选项D,曾经放弃不等于永远放弃,管辖权豁免的一次放弃不会对以后的行为产生相同的后果,故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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