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三国法考点强化: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
发布日期:2014-05-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1.人身不得侵犯:人身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
(1)接受国对领事官员不得逮捕候审或羁押候审,不得监禁或以其他方式约束领事官员的人身自由,但对犯有严重罪行或司法机关已裁判执行的除外。(不同于外交人员)
(2)接受国有关当局对领事官员应予尊重,并采取适当的步骤防止其自由或尊严受到侵犯。(同外交人员)
2.管辖豁免及例外
(1)领事官员执行职务行为,不受司法和行政管辖
(2)例外:
①未明示或默示以派遣国代表身份而订立契约所发生的诉讼;
②第三者因车辆船舶或航空器在接受国内所造成的意外事故而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此外,领事官员主动起诉引起的与本诉直接相关的反诉
③领事官员对执行职务所涉事项没有作证或提供有关公文或文件的义务;除此之外,不得拒绝作证,但若其拒绝也不得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④上述特权和管辖豁免的放弃必须由派遣国明示作出,并以书面通知接受国;在民事或行政诉讼程序上管辖豁免的放弃,不得视为对执行豁免的默示放弃,也应由派遣国单独明示作出
3.某些方面的免税和免验
领事及其同户家属初到任所需物品和消费品免纳关税;领事行李免受查验,如有重大理由需要查验,应于领事或其家属在场时进行。
4﹒其他:
除上述特权外,领事还被免除外侨登记、居留证、工作证及社会保险办法的适用;免除个人劳务及捐献义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