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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三国法考点强化:领馆的特权与豁免
发布日期:2014-05-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1.领馆馆舍不受侵犯

(1)接受国人员非经领馆馆长或其指定人员或派遣国使馆馆长同意,不得进入领馆馆舍中专供领馆工作之用的部分。但遇火灾或其灾害须迅速采取保护行动时,可以推定馆长已同意。(不同于使馆)

(2)接受国负有特殊责任,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领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任何扰乱领馆安宁或有损领馆尊严的情事。(同使馆)

(3)领馆馆舍、馆舍设备以及领馆的财产与交通工具一般地免受任何方式的征用。如接受国却有征用的必要时,应采取一切可能步骤以免妨碍领馆执行职务,并应向派遣国作出迅速、充分及有效的补偿。(不同于使馆)(10年79)

2.领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

(1)领馆的档案和文件无论何时,亦不论位于何处,均不得侵犯。(同使馆)

(2)领馆档案包括一切文书、文件、函电、簿籍、胶片、胶带及登记册,以及名密电码、记录卡及供保护或保管这些文卷之用的任何器具,以及单行的文件。

3.通讯自由:

(1)接受国应允许并保护领馆为一切公务目的的自由通讯,包括领馆有权与派遣国政府及无论何处的该国使馆及其他领馆自由通讯,接受国对此不得干扰或阻碍。(同使馆)

(2)领馆为了通讯可使用外交或领馆信差、外交或领馆邮袋及明密码电信,但装置及使用无线电发报机须经接受国许可。(同使馆)

(3)领馆的来往公文不受侵犯。(同使馆)

(4)领馆的邮袋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但如有重大理由可在派遣国授权代表在场下开拆邮袋,若派遣国拒绝开拆,邮袋应退回原发送地。(不同于使馆)

4.行动自由(同使馆)

5.免纳关税和捐税(同使馆)

6.与派遣国国民通讯及联络的权利:

领馆可以自由地与其侨民会见和通讯,并有权探视受羁押的其国民。

7.使用派遣国的国旗、国徽等国家标志的特权(同使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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