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书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调解书 申请人:李某,男,1982年1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光山县马畈镇汪畈村二组 被申请人:河南某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男,河南某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超,男,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案由: 申请人李某因工资、加班费、社会保险问题与被申请人河南某材料有限公司发生劳动争议。 仲裁庭经过调查取证,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及时主持争议双方调解,争议双方本着互谅互让,协商自愿的原则,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现金伍万元整,含申请人早诉请求所有事项。 上述款项2013年10月17日支付完毕,此款付清后,劳动法律法规上规定的所有权利义务双方均已履行完毕,申请人不再有其他任何权利主张。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3年7月18日解除劳动关系。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首席仲裁员:XX 仲裁员:XX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O一三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