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调解书
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调解书
金劳人中调字【2013】XXX号
申请人:张某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李冠萍,女,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河南XXXX有限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住所地:XXXXXXX。
负责人:XXXX 职务:经理
案由:年休假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和社会保险争议
申请人张某因年休假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和社会保险问题与被申请人河南XXXX有限公司发生劳动争议。本委在立案开庭查明主要事实的情况下,主持双方调解。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依法达成如下调解意见:
一、自2013年7月5日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至2013年7月15日,被申请人河南XXXX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张某年休假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和社会保险费用共计:人民币十八万元整。申请人张某农业银行卡号为:XXXXXXXXXXXXX.
二、申请人放弃其他申请请求,双方再无任何劳动争议。
本仲裁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发生法律效力的
仲裁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予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曹文龙
2013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