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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活动中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发布日期:2014-12-21    作者:黄梓瀚律师

  除了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或者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外,要求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也是商业秘密保护的一个重要环节。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0409]
  第六十六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稳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一百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0902]
  第一百二十一条 审判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对未成年被告人案件的审理,适用相关规定。
  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1221]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0724]
  第十八条 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提供人应当作出明确标注,并向法庭说明,法庭予以审查确认。
(相关资料实务指南
  第二十三条 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下列证据材料:
  (一)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
  (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20021115]
  第八条 查阅案件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诉讼代理人应当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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