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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
发布日期:2014-12-21    作者:黄梓瀚律师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商业秘密保护、管理法律、法规,非法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认定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本罪以特定对象即商业秘密为构成要件。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行为人具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具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上述所谓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另外,刑法明确规定,明知或者应知属于上述所列三种行为所涉及的商业秘密,而获取、使用或者加以披露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处。3?本罪须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才能构成。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侵犯商业秘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4?自然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0314]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0902]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19970520]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窃取或者泄露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秘密的;
  (二)非法开采用于制作传统工艺美术的珍稀矿产资源或者盗卖用于制作传统工艺美术的珍稀矿产品的;
  (三)私运珍品出境的。
  制作、出售假冒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署名的传统工艺美术作品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98修订)[19981203]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或者竞争优势。
  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本规定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禁止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四)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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