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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办案手记
发布日期:2014-12-20    作者:黄梓瀚律师
    在许多民办大学竞争下,招生信息成为紧缺的资源。有些人看中了这一点,以黑客身份侵入一些大学的网络数据库盗取招生信息,再以高价出售给别的民办高校。北京海淀警方今日宣布,抓获一名盗取倒卖招生信息的黑客。
  在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日,北京某民办大学发现该校网络数据库内招生信息被他人窃取,造成学校重大损失。接此报案,警方立即组织侦查。经过对北京某大学学生了解情况得知,学生被该大学录取后,又收到另一民办大学的录取通知书。得此情况后,警方立即与该民办大学取得联系查问其所用信息来源。
  通过了解,该民办大学的招生信息是一自称王某的男子通过电子邮件发给该民办大学招生办的,并商定招生一人给其一千元人民币回扣,但该民办大学并不知其信息来源,而且从没有和王某见过面。
  经过近一个多月的工作警方终于查到了王某的真实身份为北京某科技公司的一名员工。经审查,嫌犯王某于今年七月开始,通过网络技术手段,从互联网上窃取北京某民办大学数据库内招生人员信息,并将窃取信息卖给另一民办大学谋利。在被警方抓获当天,王某仍在互联网上窃取相关数据信息。
王某对上述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现警方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将其刑事拘留。 
邱戈龙、黄梓瀚、陈键城律师共编手记
根据法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未经商业秘密权利人允许,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该项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 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入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招生信息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应受法律的保护;而王某无视法律,窃取他人所有的商业秘密信息,并进行非法使用,依法其行为属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权;而是否应予追诉刑事责任,需要视情节而进一步判定,在此,笔者初步判定,在应充分合理保护每一个侵权人的诉讼权利的情况下,不应轻易使用刑事控告手段用以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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