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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评析
发布日期:2014-12-21    作者:黄梓瀚律师
案情简介
A机械设备公司、林某、董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1985年,上海B机械厂从德国C公司引进了C公司的专利技术,包括D62D80D100型号在内的九种规格的简式柴油打桩锤的技术图纸等技术文件,并获得在国内运用引进技术独家许可生产的权利。1995年,该厂与上海D机械厂联合成立了上海E股份有限公司,至2002年底经资产重组,更名为上海E工程机械有限公司,20035月经再次资产重组,与上海D机械厂剥离,更名为上海B机械厂有限公司,柴油打桩锤的知识产权归该公司所有。
2001年初,A机械设备公司总经理林某经介绍认识时任上海E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的董某后,聘请董某担任公司总工程师。此间,林某提出自行制造柴油打桩锤的意向,董某即表示其可以帮忙将本单位技术图纸提供给A机械设备公司进行生产。嗣后,于20013月至5月间,董某违反单位保密规定,利用其作为技术人员有了解、解除生产用图等技术资料的便利,将通过资料室得到的D62D80D100型号简式柴油打桩锤的技术图纸非法带离出厂交予林某。为掩盖图纸真实出处,林某和董某又将部分图纸上“上海B机械厂”的字样隐去后加以复印、复制。
200110月,林某又以A机械设备公司名义与无锡F机械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了G公司,林某任公司总经理。自200110月至200312月,林某利用董某以非法手段获取的上述图纸,由董某提供技术指导,仿造生产了与上海B机械厂有限公司相同的上述三种型号柴油打桩锤产品共计14台,并分别以A机械设备公司及G公司名义低价销售给上海H工程公司、上海I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经审计,上述行为造成伤害B机械厂有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达591万余元,A机械设备公司从中获利353万余元。至案发,董某从林某处获取的你安心、大夫购房首付款等奖励款项共计人民币59万元。
 
争议焦点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潮中,商业秘密越来越显出自己独有的价值和作用,和商业秘密有关的纠纷也越来越激烈。而TRIPs协议明确将商业秘密纳入当代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标识着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世界各国所认同和遵循的规则。
但是,对于何为商业秘密,应当如何保护商业秘密,并不是所有人都能有一个统一的答案,在本案的处理中,即有多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D62D80D100简式柴油打桩锤技术信息是从德国C公司引进的专利技术,作为专利技术,其技术内容在专利被批准时或批准前已在国外公布,不属于非公知信息,不是商业秘密。
第二种,根据鉴定结论,D62D80D100简式柴油打桩锤技术图纸系商业秘密,而该鉴定结论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有鉴定资质的权威鉴定结构鉴定,聘请的鉴定人也系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专家,作出的鉴定报告合法有效,应予确认。
第三种,与德国C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引进技术的是上海B机械厂,但是上海B机械厂已经注销,经过了多次资产重组的上海B机械厂有限公司并非柴油锤整机技术的权利人。
第四种,德国C公司与上海B机械厂签订的技术引进合同已经期满,由于没有续签合同,从上海B机械厂经过多次资产重组后的上海B机械厂有限公司不再是该技术的权利人。
第五种,上海B机械厂有限公司生产的D62D80D100简式柴油打桩锤是上海工程机械厂于1985年从德国引进,并获得在国内运用引进技术独家许可生产的权利。尽管合同期满,上海B机械厂有限公司根据198564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供方不得强使受方接受不合理的限制性要求的条款,上海B机械厂有限公司作为上海B机械厂权利的继受者,仍是该技术的权利人。
综合以上各种意见,争议焦点集中在如何界定商业秘密。
 
长昊律师手记
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规定:“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刑法》第219条第3款也有同样的规定。即要求具备4个要件,即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和保密性。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对商业秘密的构成只规定了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三项条件,并无实用性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的规定认同了TRIPS的三要件说。
本案中,诉争商业秘密在国内因独家许可生产的权利证书存在,而具有了非公知性也即秘密性,因上海B机械厂有限公司的保密制度、保密协议等措施的进一步规定,而具有了保密性,因该技术具有盈利能力及可收入前景,而具有了价值性、实用性。总的来说,该商业秘密符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构成要件规定,依法成立商业秘密,应受法律保护。在本案中,A机械设备公司及董某、林某,因恶意窃取并进行使用他人商业秘密,造成他人严重损失,其侵权数额已符合我国《刑法》的追诉规定,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中,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A机械设备公司及被告人林某、董某的行为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据此,判处被告单位A机械设备公司罚金人民币40万元;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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