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审批的程序
退休审批的程序
(一)企业初次公示
参保企业对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应于申报办理退休手续前,下达《企业职工拟申报退休通知单》(详见附件5),并在本单位特定地点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为7天。对公示后没有异议的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由单位劳资人事部门携带职工人事档案、企业职工拟申报退休通知单、公示证明(公示证明须经单位工会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等资料,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二)经办机构初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企业申报的拟退休人员进行审核。重点是审核拟退休人员的参保身份、拟退休人员数据库与档案记载的出生年月记录和参加工作时间记录、拟退休人员的缴费记录、缴费年限,对拟退休人员数据库和档案记载不一致的情况,提出初审意见。
1、审核内容
(1)审核拟退休人员的参保情况;
(2)审核拟退休人员数据库记载的出生年月记录和参加工作时间记录,审核退休人员档案记载的出生年月记录和参加工作时间记录;
(3)审核拟退休人员的缴费记录、视同缴费年限,并核定实际缴费年限和中断缴费年限。
2、审核步骤
(1)检查申报资料和程序。经办人员检查企业的申报资料是否完整、齐备。如资料不完整,要求企业补充资料后再予受理审核;企业申报程序不当的,要求企业按程序申报;
(2)查阅数据库。经办人员对拟退休人员的参保身份,拟退休人员数据库记载的出生年月记录和参加工作时间记录进行查看,并将记录填写在《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公示表》中;
(3)审核职工档案。经办人员对拟退休人员档案记载的出生年月记录和参加工作时间记录进行审核;
(4)签章。经办人员对拟申报退休人员的数据库和档案记载的出生年月记录和参加工作时间记录进行对照,提出审核意见。在《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公示表》上签名,并加盖“已审核”印讫。
(三)企业第二次公示。
参保企业对经办机构审核后的拟退休人员有关情况再次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经企业公示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后的拟退休人员进行审批。重点是对特殊工种退休、女工人退休以及经办机构审核发现数据库和档案记载不一致的情况进行审核。如认为与经办机构审核意见有分歧的,商经办机构后报复核人员审定签署审批意见。
1、审批内容
(1)核定职工出生年月;
(2)核定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和视同缴费年限;
(3)核定职工所从事的特殊工种及特殊工种工作年限;
2、审批步骤
(1)检查申报资料和程序。经办人员检查企业的申报资料是否完整、齐备。如资料不完整,要求企业补充资料后再予受理审核;企业申报程序不当的,要求企业按程序申报;
(2)审核职工档案。经办人员对拟退休人员的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及视同缴费年限进行核定,申报特殊工种退休的还需对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记录和折算工龄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3)复核职工档案。复核人员对经办人员初审后的档案材料进行复核审查,重点是对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办人员审核意见不一致的情况进行复核,对经办人员初审意见把关;
(4)呈批。复核人员认为需要提请处、厅领导研究处理的职工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特殊工种认定以及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等问题,逐级上报至处、厅领导决定;
(5)签章。复核人员复核认定后签署审定意见。
(五)经办机构核定待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通过的人员,核定养老保险待遇,从批准退休之下月起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对于在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前需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退休人员,应按湘劳社发[2001]17号文件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后,核发基本养老金)。
(六)核发退休证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养老保险待遇的职工核发“企业职工退休证”。
(七)汇总上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季第1个月将上季审批通过并已核定待遇的退休人员情况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机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机构核对汇总后报厅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