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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司考《一卷》经济法重要考点:环境标准制度
发布日期:2014-12-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概述
  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环境标准体系中最重要的两类标准。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国家环境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
  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排污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排污标准) .
  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基础知识
  第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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