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排污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对依法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水体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和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的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施程序 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施程序如下: 1.排污申报登记。排污单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如实申报。 2.分配排污量。3.发放许可证。对不超过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颁发《排放许可证》;对超出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A颁发《临时排放许可证》,B并限期削减排放量。 4.发证后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