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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经济法考点精讲:环境保护法的特点
发布日期:2014-05-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1.综合性。

它不仅可以适用诸如宪法、行政法、刑法的功能公法予以解决,也可以适用民商法等私法予以救济,甚至还可以适用国际法予以调整,不但包括上述部门法的实体法规范,也包括程序法规范。

2.技术性。

3.社会性。

环境保护法的社会性首先表现在它是人与自然矛盾冲突加剧的产物。环境保护法所关注和规范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障基本人权,它反映了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愿望和要求,代表人类的共同利益,侧重于社会领域的法律调整。其次,环境作为全人类的共同生存条件,并不能为某个人或某国所私有或独占,它必须符合整个社会和整个人类的利益,是以社会利益、人类利益为本位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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