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泄私愤,某信用社出纳张好礼利用工作之便,私携公款27万余元外逃。今天,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张好礼有期徒刑十二年。宣判后,张表示不上诉。
在界首市某农村信用社工作的张好礼,总感到领导和同事对自己不友好,在产生矛盾纠纷后,寻机报复。2005年10月28日晚,张利用工作之便,将自己当日收取并保管的营业款27.2万余元秘密窃走。同年10月31日,张好礼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界首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后携款潜逃,到外地经营饭店生意。2006年9月3日,张好礼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张某身为信用社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公款非法据为已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庭审中,被告人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酌情可对其从轻处罚。但案发后,张对所占有赃款分文未退,认罪而无悔罪表现,同时应酌情从重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