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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江伟故意杀人死刑案孙中伟律师解读
发布日期:2014-11-14    作者:孙中伟律师
 
案件名称:张江伟故意杀人案
一审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复核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
审判长:赵剑
代理审判员:杜晓鹏、田娟
审判时间:2013.5.20
关键词】前罪强奸重刑,相隔二年,累犯,一人死亡、一人重伤,酒后故意杀人。
【版权声明】摘自孙中伟著《最高法院死刑案例解读》(将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中伟刑事辩护研究院努力提供最全面、最有深度的死刑案例解读的数据库、大数据,提供已出版的《死刑改判操作指引》、《死刑改判在最高法院》的大数据、数据库。我们既直接提供最专业的律师服务,律帅中伟精律师联盟也为当事人推荐各城市各专业的优秀联盟律师(联系我们:1861048148918618351009)。
裁判文书
被告人张江伟,男,汉族,1973年11月16日出生,河南省舞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工,户籍地舞阳县××乡××村,暂住地河南省偃师市××镇××××××建筑工地宿舍。1994年7月19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9年11月8日刑满释放。2011年11月11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漯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江伟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2年7月17日以(2012)漯刑二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江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张江伟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2年12月19日以(2012)豫法刑四终字第2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02年1月6日14时许,被告人张江伟因不满其女友谷某某(甲)(被害人,曾用名谷某某(乙),殁年21岁)向其提出退婚,酒后翻墙进入河南省舞阳县××镇××村谷家院内,强行闯入堂屋,拿起案板上的菜刀追赶谷。张江伟在院门口追上谷某某(甲)后,持菜刀砍击谷头部等处数刀,致谷颅脑严重损伤死亡。谷某某(甲)的母亲冯某某(被害人,时年49岁)欲夺菜刀,张江伟又持菜刀砍击冯头部、双手等处数刀,致冯重伤。张江伟作案后翻墙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作案工具菜刀的照片,证明被告人张江伟曾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目击证人许某、周某某和证人谷某某(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尸体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血型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张江伟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江伟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张江伟因不能正确处理婚恋纠纷,持菜刀砍击二被害人要害部位多刀,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张江伟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说明其不思悔改,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豫法刑四终字第222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江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解读
     一、累犯的前罪也为严重暴力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被告人张江伟1994年7月19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9年11月8日刑满释放。2011年11月11日因故意杀人罪被捕。强奸罪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再次犯故意杀人罪,前后两罪均为故意犯罪,并均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表明张江伟的主观恶性大、人身危险性严重,因此,张江伟的故意杀人的罪行依照刑法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即使同样为累犯,如果后罪为暴力犯罪,而前罪为非暴力犯罪,前罪与后罪不属于同一数犯罪,或者前罪刑罚较轻,并且后罪离刑满释放时间较长的,其从重处罚的幅度可以较小。而本案中,前后罪均为严重的暴力犯罪,第二次犯罪离刑满释放不到二年,并且考虑到前罪为强奸罪的性犯罪,而后罪又为不满恋人退婚而杀人,可见其人身危险性比较大,法院从重判处其死刑是恰当的。
   
    二、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致被害人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罪行极其严重,符合刑法规定的应当判处死刑的情形。
张江伟不能正确处理婚恋问题,对于被害人退婚的要求采取极端方式,翻墙强行闯入被害人家院内,持菜刀故意砍向二被害人的头部这一要害部位多刀,导致被害人谷某某(甲)颅脑严重损伤死亡、冯某重伤的严重后果,随后翻墙逃逸。被告人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应判处死刑的情形。同时,张江伟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属于刑法规定的限制责任能力或者无责任能力人的范畴,应当依法判处死刑。 
    三、酒后杀人行为不影响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承担,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对于在醉酒后实施故意杀人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参考》第554号、610号判例中认为,此时醉酒虽不是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但是可以作为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本案中虽然张江伟在酒后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他无其他任何自首、立功或其他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由于其罪行极其严重,其酌定情节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与此相反,其构成累犯,属于法定从重情节。同时,张江伟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严重,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情形。
死刑可能性评估】一死一重伤(+115分)、累犯(+15分),酒后犯罪(—5分),共计1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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