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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衍昌故意杀人死刑复核案孙中伟律师解读
发布日期:2014-11-14    作者:孙中伟律师
 
案件名称:吴衍昌故意杀人案
一审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复核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刑
审判长:党进
代理审判员:姜远亮
代理审判员:竹莹莹
审判时间:2013.6.24
是否有律师:没有
【关键词】故意杀人罪,死刑,强奸老年人,杀人抛尸,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前科,强奸罪累犯。 
【版权声明】摘自孙中伟著《最高法院死刑案例解读》(将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中伟刑事辩护研究院努力提供最全面、最有深度的死刑案例解读的数据库、大数据,提供已出版的《死刑改判操作指引》、《死刑改判在最高法院》的大数据、数据库。我们既直接提供最专业的律师服务,律帅中伟精律师联盟也为当事人推荐各城市各专业的优秀联盟律师(联系我们:1861048148918618351009)。
裁判文书
被告人吴衍昌,男,汉族,1969年9月4日出生于辽宁省大连市,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大连市金州区×××镇×××村××屯×××号×号××××,暂住地大连市金州区×××××所西侧一废弃民房。1993年3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1994年7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2003年1月20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7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2012年4月24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衍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一案,于2012年10月30日以(2012)大刑一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衍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吴衍昌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3年5月3日以(2013)辽刑三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2年4月8日中午,被告人吴衍昌见被害人邢某某(女,殁年70岁)来到其暂住的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所西侧一废弃民房内,产生奸淫之念,遂将邢推倒在房内炕上,实施奸淫。后吴衍昌唯恐罪行败露,用手扼压邢某某颈部并捂压邢的口鼻处,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吴衍昌将邢某某的尸体装入一黄色编织袋内,并于当晚用手推车将尸体运至大连市金州区中长街道长兴路150号住宅院前土路上抛弃。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被告人吴衍昌曾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书,证人张某某、秦某某、王某某(甲)、王某某(乙)、王某某(丙)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整体分离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吴衍昌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衍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奸淫妇女的行为又构成强奸罪。吴衍昌强奸被害人后,又将被害人杀害并抛弃尸体,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吴衍昌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对吴衍昌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辽刑三终字第2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吴衍昌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解读】
一、强奸后故意杀人并抛尸,应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按照刑法的规定,对于强奸犯出于报复、灭口等动机,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杀死或者伤害被害妇女、幼女的,应分别定为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按数罪并罚惩处。
被告人吴衍昌先是以强奸的故意对进入废弃民房的邢某某违背其意志,以暴力手段实施奸淫行为,构成强奸罪;而后唯恐罪行败露而杀人灭口,又通过暴力手段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为了逃避刑罚甚至残忍抛尸。被害人的死亡是由于被告人灭口的动机而导致的,不属于刑法236条强奸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因此后面的杀人行为,应按故意杀人罪来处理。对于被告人应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二、累犯,前罪系严重的暴力犯罪,后罪亦为严重的暴力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吴衍昌2003年就因强奸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2007年10月刑满释放,2012年4月又因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再次被捕。前后两罪间隔不超过5年,且都为严重的暴力犯罪,系累犯。同时,被告人于1993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尤其徒刑3年,缓刑5年;缓刑期间又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被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由此可见,被告人主观恶性特别大,犯罪前科多,且均为暴力犯罪,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对被告人按照刑法对累犯的规定,对其从重处罚是恰当的。
三、对于累犯前后两罪间隔时间较长,是否可以成为其酌情从轻的理由?
被告人所犯的前罪强奸罪于2007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于2012年4月24日因强奸罪、故意杀人罪被捕。前后两罪间隔4年多,对于后罪是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应根据前后两罪的犯罪性质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事后赔偿的积极性等多方角度来考虑。
本案中,被告人前后两罪均为严重的暴力犯罪,手段残忍,并伴有抛尸行为,被害人年龄已达70岁,被告人强奸行为违背伦理道德,由此可见,被告人主观恶性特别大,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前后两罪的间隔时间不足以成为其酌情从轻的理由。应按照法律规定从重处罚。
【死刑可能性评估】
    强奸后杀人抛尸(+10分),强奸罪累犯(+10分),强奸老年人(+5分),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前科(+5分),共1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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