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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大二院原党委书记丁桂荣上诉请求无罪判决
发布日期:2008-07-0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认为其“只是违反党纪政纪但不构成受贿罪” 上诉理由仅是单纯的受贿行为
    兰州晨报讯(记者郝冬白见习记者郭玉红)2月25日,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兰州大学第二医院(简称兰大二院)原党委书记丁桂荣收受巨额商业贿赂案,在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丁桂荣不服,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丁桂荣认为,自己收受50万元的行为是单纯的受贿行为,违反了党纪政纪,但不构成受贿罪,请求省高院撤销定西市中院刑事判决书,宣告其无罪。目前,省高院已受理丁桂荣的上诉。


    2月6日,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丁桂荣受贿罪罪名成立,鉴于其积极退赃,并有悔罪表现,法院以受贿罪酌情从轻判处丁桂荣有期徒刑10年。


    丁桂荣认为,自己在不知情和被动的情况下,收受了兰州某建筑公司经理张某的钱款,但不论是在主观思想上还是客观行为上,均没有为其谋取利益。一审判决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她承诺或在实际操作中为张某谋取利益的情况下,仍然判她有罪,她难以服判。


    丁桂荣认为,在张某给她送钱之前,她根本不认识张某,公诉机关的证据也证明,从张某给她送钱到案发,她根本没有参加过兰大二院的基建会议,没有过问过基建的任何事务,也没有为张某向任何人打过招呼。即使不廉洁,也没有在公务活动中不廉洁,她的行为仅仅是一种单纯的受贿行为,不应以受贿罪论。


    只应受到党纪政纪处理


    丁桂荣认为,刑法理论上所谓“单纯受贿行为”,指仅仅因“职务关系”而收受他人财物,不以实施职务行为或利用职务之便作为构成要件的行为。“对于公务活动中的单纯受贿行为,依照刑法394条的规定,以贪污罪论处;对于非公务活动中的受贿行为,在现行刑法框架内不构成犯罪,可以按照违反党纪政纪处理”。


    丁桂荣认为,收受“礼金”、“红包”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她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他人的“礼金”,有损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形象,应当受到党纪政纪处理,但在当前国家的刑法框架内,尚不应以犯罪论。


    送钱是为讨好袁赞弟


    丁桂荣认为,她在兰大二院基建工作中,虽有职务但没有任何职权,只是象征性地挂了个基建小组副组长之名,不起任何实质性作用。要不是袁赞弟的强行或精心安排,对于张某在兰大二院的利益来说,张某是用不着给她“送礼”的。张某送钱给她,并非因为她的公务活动或职务行为能为其谋取利益,而是为了从袁赞弟处谋取利益。
丁桂荣认为,她作为一名受党栽培和教育多年的老党员,作为一名国家工作人员,无论如何,在发现他人所送钱财之后在退财无果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将不当之财上缴组织,她有错,她愿接受党纪政纪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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