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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江西省万安县林业局局长受贿被判刑
发布日期:2008-07-0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7月25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方华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方华平原系万安县林业局局长,在2年内利用其担任局长的职务便利,分四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65000元。

    万安县高陂福兴林场因运输木材常与检查站引发纠纷,福兴林场法人代表施建生请方华平协调。2006年11月份,方华平在其办公室召开万安县林业局有关部门会议,就纠纷问题进行协调。协调会后的一天上午,施建生为表谢意,在方华平办公室送给方华平现金5万元。

    2007年春节前,施建生为了办理2007年采伐指标时得到被告人方华平的关照,在方华平办公室送给方华平现金3000元。

    帅塘根在万安县购买山场后,为了办理2006年采伐指标时得到方华平的关照,2005年12月的一天,帅塘根趁方华平不在办公室时,把现金8000元放到方华平办公桌的文件夹里,帅塘根离开办公室后即将此事电话告诉方华平。

    2006年下半年,帅塘根在万安县韶口乡田西村山场超范围砍伐,万安县森林公安局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帅塘根请被告人方华平为其说情,并请方华平为其补办超范围砍伐的林木采伐指标,被告人方华平照办。帅塘根为表感谢,在方华平的办公室送给被告人方华平现金4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方华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万安县林业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方华平在犯罪后能投案自首,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且认罪态度较好,按照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惩处少数教育多数的原则,可以选择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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